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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豆芽监管职责的通知(陕食安委办发〔2011〕20号)

   2013-04-12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879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豆芽监管职责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豆芽生产加工监管由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

  二、豆芽销售监管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餐饮服务企业(单位)自产自用豆芽的监管由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

  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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