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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4家商店违规销售食品被罚

   2019-02-21 中国消费网6330
核心提示:2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4起违规销售食品案。福清市玉屏马林小吃店、连江县琯头镇明珠食杂店、福州海峡副食品
      2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4起违规销售食品案。福清市玉屏马林小吃店、连江县琯头镇明珠食杂店、福州海峡副食品批发市场鹤展酒业商行、福州海峡果品批发市场兴达水果商行等4家商店,因违规销售食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福清市玉屏马林小吃店于2018年12月16日起,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炒豌豆、炒蚕豆、炒花生,于2018年12月22日起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寸枣、真酥糕、猫耳、麻花、小麻芝、大麻芝、茶食。至案发之日止,该小吃店销售以上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货值1036元,获违法所得14元。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1月29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马林小吃店违法所得14元,没收上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罚款5000元。
 
  1月10日,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县琯头镇明珠食杂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10包“华梅橄榄”外包装标签标注的厂名和地址为虚假内容。经查,2018年12月份,当事人从上门的推销员处以10元/包的价格购进涉“华梅橄榄”25包,放置在连江县琯头镇明珠食杂店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售价12元/包。“华梅橄榄”外包装标注有福州华梅食品厂出品字样,地址标注“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等字样。经福建市场监督一体化平台(原工商系统一体化平台)查询,该内容为虚假信息。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华梅橄榄”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月1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明珠食杂店违法所得30元,没收涉案产品,罚款5000元。
 
  福州海峡副食品批发市场鹤展酒业商行,在未查验供货方及生产厂家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26日通过供货方免费赠送的方式购进10件福榄牌橄榄汁饮料。上述批次橄榄汁饮料经抽样检验,所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1月29日,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08元,罚款5万元。
 
  福州海峡果品批发市场兴达水果商行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12日以15元/盒价格购进80盒“一麦传承”麦芽糖预包装食品。上述预食品包装上仅标注地址信息,无食品标签。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1月31日,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水果商行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及违法所得,罚款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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