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春节食品专项抽检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 第4号〕

   2019-02-02 市场监管总局9880
核心提示:  春节临近,为保障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了节日热销食品专项抽检。共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水果制
  春节临近,为保障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了节日热销食品专项抽检。共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水果制品,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糖果制品,酒类,糕点,乳制品和饮料等10类食品1869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853批次、不合格样品16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食品涉及微生物、食品添加剂等指标。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商场销售的标称上海富麒华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笋丝青豆(烘炒类),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哲里木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内蒙古邢师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熟芝麻,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并州南路店销售的标称苏州市苏太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醉鱼蚕豆(麻辣味),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天津市宝坻区聚金鑫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天津市吉泰伟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咸干花生(烘炒类),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五、新疆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店销售的标称新疆哎呦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鱼皮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六、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双流店销售的标称云南澄江莲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旅游藕粉(颗粒型),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七、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商场销售的标称上海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早早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早早麦即食燕麦片(经典原味),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八、浙江省宁波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建德天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燕麦片,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九、深圳市兴昌宏投资有限公司布吉分店销售的标称桂林智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老年黑芝麻营养糊,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京东菓菓小镇旗舰店(经营者为河北诺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河北诺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河北麦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芒果干,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十一、济南市中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山东省潍坊华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果丹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二、济南历下金永盛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山东省青州市亭友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软片(果丹皮),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三、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北环店销售的标称河南好家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味小节肠,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四、沃尔玛(贵州)百货有限公司遵义纪念广场分店销售的标称贵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州腊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十五、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东二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福运旺开心农场生态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福运旺黑芝麻香油,酸值(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六、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新幸福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甘肃省大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红杏出墙(蜜杏夹心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市场监管部门已收到天津市吉泰伟业食品有限公司、新疆哎呦喂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潍坊华夏食品有限公司和河南福运旺开心农场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检验结果异议。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不得停止履行立即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义务。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天津、河北、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西、贵州、云南、甘肃、新疆等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浙江、山东、河南、广东、四川、贵州、新疆等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以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