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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审理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无良商贩购未检疫生猪上市销售

   2019-01-15 文山新闻网17650
核心提示:1月10日下午至11日,文山市法院开庭审理文山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暨生猪系列案之黄某永等8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月10日下午至11日,文山市法院开庭审理文山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暨“生猪系列”案之黄某永等8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8名被告人到庭接受庭审,150余名群众旁听了该案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永、彭某、柯某球、柯某琼、张某、李某、黄某荣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合伙做生猪销售,购买无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进行屠宰销售。7人共同出资2万元购买虚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使用伪造的动物检疫证明屠宰无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在屠宰过程中,龙某帮助柯某琼填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侦查机关依法查获买卖、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共计24张,经鉴定:23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系伪造。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活体生猪的价格为人民币650.8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永等8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已触犯刑法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同时向市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认为被告人黄某永等8人使用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其购买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并在当地农贸市场批发销售,导致不特定的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并食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猪肉制品,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隐患,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诉请判令被告人黄某永等8人在云南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发表公开赔礼道歉声明。
 
  法庭上,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讯问了8名被告人并出示证据,8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均认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亦不应承担相应的附带民事责任,并对量刑发表意见,进行了最后陈述。该案经过两天的审理,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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