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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男子称食品内有异物 向超市索赔千元败诉

   2018-10-11 华商晨报8720
核心提示:  本报讯 沈阳男子田某称在超市买的山楂条有异物,起诉超市要求退货并索赔千元。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认为田某提
   本报讯 沈阳男子田某称在超市买的山楂条有异物,起诉超市要求退货并索赔千元。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认为田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品内有异物且诉争商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6月,沈阳男子田某在沈阳一家超市花4.5元购买了一袋益民山楂条。田某称他结账后,发现包装内的食物上面混有白色异物。
 
  于是,田某以涉案产品内有异物为由,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并赔偿1000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超市辩称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田某购买的商品不能证明是他们销售的;本案也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可支持的1000元赔偿的情形;田某故意通过涉案商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属于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法律不应保护;超市没有销售不合格商品,且田某没有证据证明行政部门认定涉案商品为不合格商品,所以超市不承担退货责任。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田某称诉争商品内有异物,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品内有异物且诉争商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据此,对田某诉请超市退还货款并赔偿1000元一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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