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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赋予深圳市消委会公益诉讼起诉权,凸显立法进步

   2018-05-02 中国食品网邓永6800
核心提示: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已经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赋予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公益诉讼直接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已经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赋予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公益诉讼直接起诉权。《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消费者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此前,依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没有起诉权。
 
  此前,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遇到公益诉讼,要么求助于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或者中国消费者协会,市消委会无独立诉权,望“诉”兴叹;要么支持消费者起诉,即消费者自身起诉,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指派维权志愿律师代理诉讼。但由于消费维权案件一般单个金额不大,维权成本高,周期长,消费者往往望而却步。如果消费者不愿意起诉,消委会支持起诉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用武之地。
 
  《条例》的实施让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英雄有用武之地”。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在《条例》实施前即跃跃欲试,公开向全市消费者、律师征集食品公益诉讼案件。这充分说明消委会作为消费者的“娘家”,有作为、有担当,积极为消费者谋福利、争权益。
 
  《条例》再次说明深圳特区立法权的优越性。深圳要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先行先试引领法治创新,建设一流法治城市,勇当改革开放的“排头兵”!
 
  立法上前进的一小步,却是推动消费者维权行动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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