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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商标应属无效 黄山池州13年“祁红”商标纠纷落幕

   2018-01-31 安徽网44780
核心提示:  多年来,享有盛誉的祁门红茶,一直凭借着香气高醇而声名远播。然而,围绕着祁门红茶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问题,池州、黄山
  多年来,享有盛誉的祁门红茶,一直凭借着香气高醇而声名远播。然而,围绕着祁门红茶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问题,池州、黄山两地一直纷争不息。近日,北京高院就备受关注的祁门红茶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将使用地域范围仅限于祁门县的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宣告无效。至此,长达13 年的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纠纷落下帷幕。
 
  “祁红”商标曾被获准注册
 
  争议商标“祁门红茶”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谓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2004 年9 月28 日,黄山市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祁门红茶及图”商标注册申请。产区范围限定在祁门县内。该商标初审公告后,位于池州境内的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对该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提出异议。
 
  为了使该证明商标尽快注册下来,2009 年6 月,安徽省工商局组织双方召开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国润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祁门红茶协会向商标局申请变更争议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然而,在国润公司遵照协调意见撤回异议申请后,祁门红茶协会并没有提交变更地域范围的申请,争议商标被获准注册。
 
  池黄两地商标纷争一波三折
 
  2011 年12 月,国润公司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是争议商标使用的地域不应仅限于祁门境内,安徽省农委对产区范围已经进行了调整,祁门红茶协会的做法违背了客观历史,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2015 年10 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裁定:祁门红茶协会将争议商标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向商标行政机关申请注册时,将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仅限在祁门县的做法违背了客观历史,违反了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2001 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随后,祁门红茶协会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并无证据显示被上诉人在申请争议商标时实施了伪造申请材料等欺骗行为,且被告亦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所标示地区违背了客观历史的行为系出于欺瞒商标行政机关之故意。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不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
 
  二审认定争议商标应属无效
 
  国润公司随后上诉到北京高院,主要上诉理由为国润公司有证据能够证明无论在历史上还是现在,祁门红茶的产区都包括石台、东至、贵池等地,即便是祁门红茶协会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产区仅限于祁门县,争议商标的注册违背了客观历史和现实,损害了其他产区茶农的合法权益,应宣告无效。同时,该司还陈述了其他理由。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国润公司的上诉意见,认为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而言,其限定的产区范围与实际不一致,无论是不适当地扩大了地域范围,还是不适当地缩小了地域范围,都将误导公众并难以起到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自于特定产区、具有特定品质的证明作用,对于这种限定范围不准确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依法不应予以注册,“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专家呼吁两地携手共同发展
 
  就池黄两地围绕“祁红”地理标志商标的纷争,我省茶业届相关专家学者昨天在接受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采访时呼吁,在保护原产地品牌的信誉和诚信的同时,也要谋求发展。希望相关方面能妥善解决纷争,共同推动“祁红”品牌的进一步提升,齐心协力把安徽茶产业做强做大,实现合作共赢的良性发展。
 
  “祁红在我省黄山、池州等地都有一些企业在运营,一些企业已做了好多年。站在各自的角度,双方的诉求或许都能理解。”我省茶业届一位专家表示,如果可能,最好两市的农业主管部门能够协调相关方面,把双方的龙头企业拉到一起坐下来好好谈一谈,如果省农委能从中协调可能会更好。“真的没必要再这样内耗下去了,这样也不利于整个安徽茶产业的发展。两地完全可以合作共建共享这个品牌。”
 
  “安徽的茶产业规模本来就不太大,红茶更是只有这一个宝贝,如何把它打造好、经营好,让大家特别是广大茶农都能从中受益,这才是最重要的。”这位专家表示,希望各方能从安徽茶产业的大局来考虑,实现资源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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