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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吉林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及产品合格信息(第31期)公示

   2018-01-03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340
核心提示:  为警示消费者,切实保证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我局现对2017年吉林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及产品合格信息(第31期)进行公
    为警示消费者,切实保证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我局现对2017年吉林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及产品合格信息(第31期)进行公示。
 
  近期,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调味品、酒类、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饮料、蜂产品、蔬菜制品7类食品391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14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调味品52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酒类78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肉制品47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79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饮料108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蜂产品6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蔬菜制品2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敦化市于仕万客隆超市销售的标称图们市大田食品厂生产的冷面调料(套装),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1.07g/kg,标准规定为≤0.15g/kg;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10.8g/kg,标准规定为≤0.65g/kg。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敦化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吉林省嘉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参枸杞酒(配制酒),酒精度检出值为40.1%vol,标准规定为41-43%vol。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三)敦化市中心城大卖场亿洋城店销售的标称延吉市源达民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板筋小菜,菌落总数检出值为33000CFU/g、230000CFU/g、2200000CFU/g、260000CFU/g、1100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00CFU/g;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605g/kg,标准规定为≤0.075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8.08,标准规定为≤1。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四)长春欧亚集团敦化欧亚敦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延边朴大姐韩式食品厂生产的烧烤味牛板筋,菌落总数检出值100000CFU/g、18000CFU/g、18000CFU/g、23000CFU/g、290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00CFU/g。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五)延吉百大集团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北大超市销售的标称吉林省吉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笨榨大豆油,溶剂残留量检出值为66.3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六)延吉百大集团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吉林省大诚食用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大豆油,溶剂残留量检出值为17.8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七)延吉市物尔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长春市启达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检出值为0.015g/100mL,标准规定为≥0.40g/100mL。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八)延吉市物尔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吉林省韵丰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色可乐,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0.314g/kg,标准规定为≤0.2g/kg。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九)敦化市中心城大卖场亿洋城店销售的标称榆树市天池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牌八大碗小米酒(配制酒),酒精度检出值为40.2%vol,标准规定为41.0-43.0%vol。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十)标称吉林嘉恒参茸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参酒(52%vol)(生产日期:2016-10-03),酒精度检出值为44.3%vol,标准规定为51.0-53.0%vol。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一)标称吉林嘉恒参茸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参酒(52%vol)(生产日期:2015-11-05),酒精度检出值为48.2%vol,标准规定为51.0-53.0%vol。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二)吉林省威宝恒客隆仓储百货有限公司自由大卖场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吉林依然蜂业有限公司(委托企业名称:长春市天一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雪蜜,氯霉素检出值为0.32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十三)吉林省蓝景坊生态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蓝景坊专卖店销售的标称吉林省蓝景坊生态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椴树蜜,氯霉素检出值为10.1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十四)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延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吉林省宏磊参茸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姬松茸,总砷(以As计)检出值为6.1mg/kg,标准规定为≤4.3mg/kg。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长春市、四平市、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延边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长春市、梅河口市、延边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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