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75号)

   2017-11-22 国家食药监总局12670
核心提示:大连础明肉联有限公司:  2017年8月30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大连础明肉联有限公司:
 
  2017年8月30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以及设备设施、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1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在生产场所、检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场所
 
  内包车间与外包车间,生产加工区与熟制品加工区未有效隔离。不符合GB 14881中4.1.3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的要求。
 
  二、检验管理
 
  微生物出厂检验项目未按照最新的产品检验标准执行,缺少检验所需的培养基。不符合GB 14881中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验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于2017年11月17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1月9日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