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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萧县“职业打假人”十倍索赔未获法院支持

   2017-03-27 安徽商报9200
核心提示:一职业打假人明知道所售商品包装上存在缺陷,不去举报而是有意多次购买,以获取高额赔偿。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
     一职业打假人明知道所售商品包装上存在缺陷,不去举报而是有意多次购买,以获取高额赔偿。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索赔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问题商品经营者提出的高额赔偿。
 
    12次购买问题产品欲索赔
 
    张某是河南人,2016年8月来到萧县旅游时,看到了萧县某超市生产的香油,这种小磨香油是包装在玻璃瓶里的,在商品标签上全部印有“小磨香油”、“萧县某超市”字样。不过,标签上没有印明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执行标准。
 
    8月11、12日,张某在不同店面12次购买超市生产的225g及400g玻璃瓶装自磨香油。买完后,张某找到生产香油的这家超市,认为该产品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超市支付其付价款10倍的赔偿,即12000元。
 
    而超市认为,此款小磨香油并非预包装食品而是散装食品,属于食品小作坊,仅仅是标签上存在瑕疵,并不能作为索赔依据。此外,超市还质疑张某的身份并非普通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双方僵持不下,张某将该超市告上法庭。
 
    要求十倍赔偿未获法院支持
 
    萧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张某自述的消费行为不符合生活常理,购买的商品数量亦明显超过普通消费者的正常需要,因此可以认定原告张某系以营利为目的购买、索赔,此行为不符合法律所定义的普通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此外,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小磨香油的标签存在影响食品安全并对其消费造成误导的瑕疵,故其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于法无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问题商品经营者提出的高额赔偿要求。
 
    ■法官说法

    “职业打假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这类想要获得法庭支持,不仅需要证据佐证所购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需当事人是《食品安全法》规定中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原告的诉求并不完全具备以上条件,遂依法驳回了原告张某要求10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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