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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渔庄”回收水煮鱼废油 加工“口水油”再上餐桌

   2017-03-15 温州都市报6260
核心提示:将顾客吃剩的水煮鱼进行回收,过滤收集口水油,再熬制加入调料,重新放入菜品中给顾客食用日前,瓯海区人民法院就该起口水油案作
     将顾客吃剩的水煮鱼进行回收,过滤收集“口水油”,再熬制加入调料,重新放入菜品中给顾客食用……日前,瓯海区人民法院就该起“口水油”案作出一审判决,当事渔庄老板娘和厨师均被判刑。
 
    2015年6月,四川籍女子彭某在市区开了一家“渔庄”,主要经营水煮鱼、酸菜鱼、烤鱼等菜肴。平时店里有五个人,除女老板彭某外,还有厨师严某和服务员等人。
 
    据法院审理查实,每当顾客吃完水煮鱼之后,该店服务员都会将水煮鱼残羹剩汤端到门后面,倒在淘米篮子里过滤,废油被收集在篮子下的铁桶中。通过这样的方式,该店将每天顾客吃剩的水煮鱼里的“口水油”进行回收。
 
    庭审中,厨师严某交代,他主要负责“口水油”重新加工环节。他说,他先用勺子把铁桶里浮在上面的红油收集起来,到了晚上打烊之后,他将收集起来的红油放在锅里,加入清水煮沸;水烧开之后冷却,再将上面的油打出来,然后再次加入清水熬制。反复三遍之后,最后将收集的油料储存。
 
    到了第二天,在烧水煮鱼的时候,在红油里面加入一些调料,重新进行烧制,此时才成为“成品油”。这些“成品油”,最后都重新放入水煮鱼菜品中,供顾客食用。
 
    去年11月25日,警方根据线索,突查了该“渔庄”。
 
    彭某、严某在法庭上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如实供述。但是,他们辩解,这是他们行业内的“潜规则”,不少人都这样干,甚至表示这样做会提升水煮鱼的味道。
 
    瓯海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彭某、严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彭某、严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严某系从犯,结合具体案情,可不同程度地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处彭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严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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