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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销售没有中文标识的红酒 商家被判10倍赔偿

   2017-03-15 金羊网3640
核心提示:  张先生到珠海市拱北福某湘菜馆用餐。用餐结束后,张先生购买了5支红葡萄酒(嘉义酒),共1140元。该红葡萄酒标识为ROSSO VEN
    张先生到珠海市拱北福某湘菜馆用餐。用餐结束后,张先生购买了5支红葡萄酒(嘉义酒),共1140元。该红葡萄酒标识为“ROSSO VENEZIANO”,产地标识为“ITALIA”,没有中文标签,没有用中文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商家最终被法院判处10倍赔偿。
 
  购买这5支酒后,张先生到珠海市香洲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珠海市香洲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1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珠海市拱北福某湘菜馆销售的上述红葡萄酒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没收了标识“ROSSO VENEZIANO”牌红葡萄酒19瓶、标识“ISOLA D'ORO SYRAH 2010”牌红葡萄酒17瓶,没收了违法所得,并对被告处以罚款。
 
  2016年1月12日,张先生以该餐厅销售没有中文标签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由,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珠海市拱北福某湘菜馆退回货款1140元,支付十倍赔偿金11400元和交通费100元、误工费200元。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珠海市拱北福某湘菜馆销售的标识为“ROSSO VENEZIANO”的红葡萄酒属于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但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违反了法律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有关规定,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上述食品被珠海市香洲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予以没收,珠海市拱北福某湘菜馆也因此被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因此,香洲法院认定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最终,香洲法院判决珠海市拱北福某湘菜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先生返还货款人民币1140元,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1400元,驳回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珠海市拱北福某湘菜馆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珠海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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