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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庐江县依法审查“劣质食品”非诉案件

   2017-02-13 合肥晚报4160
核心提示:予强制执行。李某从庐江县某熟食店采购板鸭,至某中学校内零售。经鉴定,李某销售的板鸭铝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县市场监
 予强制执行。
 
    李某从庐江县某熟食店采购板鸭,至某中学校内零售。经鉴定,李某销售的板鸭铝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劣质食品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万元,该处罚决定已依法送达李某。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生效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催告李某自行履行该处罚决定,但李某仍未自行履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向庐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庐江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过对证据的审查核实,最终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要坚决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支持行动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广大群众吃得放心、安心,坚决维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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