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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食药监局要求 猪肉销售应公示名称产地

   2017-02-12 三秦都市报7380
核心提示:本报讯 日前,西安市食药监局下发通知要求加强猪肉销售市场监管工作,销售猪肉应当在摊位或柜台前明显位置公示《陕西省生鲜肉经
     本报讯 日前,西安市食药监局下发通知要求加强猪肉销售市场监管工作,销售猪肉应当在摊位或柜台前明显位置公示《陕西省生鲜肉经营备案表》,标示相关信息。
 
    非西安辖区猪肉屠宰、销售企业进入西安市场应严格执行《西安市外埠肉流通追溯备案登记管理制度》,未经西安市外埠肉备案中心登记备案的,一律不得进入西安市销售。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凡从事猪肉批发、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猪肉经营备案,申领《陕西省生鲜肉经营备案表》。猪肉经营户应当主动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管理。《陕西省生鲜肉经营备案表》式样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印制,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镇(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审查、发放,有效期1年。审查、发放《陕西省生鲜肉经营备案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申领《陕西省生鲜肉经营备案表》提交的资料:申请书;营业执照或食品摊贩登记卡;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食品摊贩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与市场开办者、早市、晚市、便民摊群点负责人签订的食品安全协议;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食品安全承诺书;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销售猪肉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公示《陕西省生鲜肉经营备案表》、标示相关信息,如实公布猪肉名称、产地、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相关内容。产地标示到生猪屠宰所在地市、县一级的具体名称。除必须要标示的信息外,销售者可以自行决定增加标示的内容。猪肉销售者应当建立台账制度,如实记录猪肉品种、来源、数量、进货日期、供货单位及联系方式、承运者等内容,进(销)货台账应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存根和进货票据装订成册,可以作为进销货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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