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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保质期内的火腿肠变质 消费者向超市索赔

   2016-12-05 城市商报3130
核心提示:商报讯 购买的商品不合意,寻常普遍。不过,保质期内的食品若变质了,消费者可以如何处理?陈女士在超市中买到的火腿肠,就让她
    商报讯 购买的商品不合意,寻常普遍。不过,保质期内的食品若变质了,消费者可以如何处理?陈女士在超市中买到的火腿肠,就让她失望至极。
 
    陈女士家住吴中。附近,就有一家大型超市。她常去那里采购。11月初,她又前往购物。“我买的,是那种按根卖的火腿肠。一元钱一根,买了有十来根。”选购时,陈女士特意核对了生产日期。“全部都在保质期内。”她确定。
 
    陈女士的女儿爱吃火腿肠。母亲刚把所购的物品带回家,孩子就兴冲冲拆了食品。未等陈女士坐定,“孩子就跟我抱怨了。”陈女士说,“她说火腿肠好像‘烂烂的’。”陈女士赶忙一看:这火腿肠,不仅臭味熏人,品相也非常糟糕。“剩下的我都拆了。将近有一半都变质了。”她十分恼火,即刻向市民热线12345反映了事情。
 
    “顾客提供了购物小票,我们也相信,商品是我们所售出的。”超市该事负责人王先生说。不过,“双汇”火腿肠销售量不低,“类似的反馈,我们只收到了这一份。”他说明。超市目前正与食品供应商核实情况。然而顾客的索赔,令他们十分为难。“他们希望能得到500元的赔偿。”陈女士的理由是,根据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而超市综合考量情况,“我们愿意赔偿350元。”王先生说。
 
    那么,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如何处理呢?为此,记者咨询了商报律师团成员刘建明律师。刘律师,现供职于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如果证据确凿,事情属实,按照法律,最低赔偿标准就是500元。”刘律师说,“当然,交易双方也可协商金额。”在商报记者的协调下,目前,超市已同意按500元的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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