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2016年秋季学期,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11个县及10个极贫乡镇启动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工作。2017年春季学期起,完成全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65个县(市、区、特区)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同时鼓励非集中连片特困县(市、区、特区)自行开展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意见对补助标准和供餐方式做出了明确要求,按照规定,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前教育儿童在园时间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600元。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改善儿童营养,提高供餐质量,不得直接发放给儿童个人和家长。没有食堂的边远乡村学前教育机构,可就近依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进行供餐。目前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山村幼儿园,可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家庭托餐或向儿童提供牛奶、鸡蛋等成品的方式供餐。
意见要求,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所需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由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三级财政按照4∶3∶3比例共同承担。在安排学前教育项目经费时,将对开展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县(市、区、特区)予以重点倾斜,帮助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食堂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