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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三小行业”食品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青食药监食流通〔2016〕141号)

   2016-09-22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11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青食药监食流通〔2016〕141号【发布日期】 2016-09-14【生效日期】【效力】
【发布单位】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食药监食流通〔2016〕141号
【发布日期】 2016-09-1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6918/n937616219.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为进一步宣贯即将出台的《青海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食品药品监督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第二批)及政府采购额度项目预算指标执行工作的通知》(青食药监财通〔2016〕13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等“三小行业”监管,有效维护“三小行业”食品质量安全,现就做好2016年食品加工小作坊等“三小行业”食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三小行业”食品监督抽检工作,切实加强“三小行业”食品质量监管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省局转发《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食品药品监督公共卫生专项补助资金(第二批)及政府采购额度的通知》(青食药监财通〔2016〕130号)项目经费分配额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三小行业”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方案。以本地区消费者申诉举报、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豆制品、肉制品、食用油、糕点、面制品、腐竹、粉丝、酸奶、调味料、熟肉制品、酱腌菜、牛羊肉、煎炸过程用油等为重点品种;以校园周边、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社区、旅游景区及车站码头等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小摊贩、小餐饮为重点环节;以砷、铅、铝、汞、铬等重金属残留,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日落黄等着色剂,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安赛蜜、甜蜜素等食品添加剂和罗丹明B、苏丹红、三聚氰胺、工业用甲醛、罂粟壳、孔雀石绿等非食用物质为重点项目,有针对性的开展“三小行业”食品抽样检检工作。
 
  二、严格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程序,及时做好核查处置工作
 
  各地食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及《青海省食品药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要求,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按照规定程序抽取、封存样品,填写抽样记录。检验结束后,各地食品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将检测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的经营者。对检验后被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制作的食品,要监督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避免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认真做好抽检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用,切实提升监管效能
 
  各地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运用和分析。要根据食品抽样检验结果,严格依法处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开展相关案件查处工作,尤其要强化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退市监管,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食品再次流入市场。要全面收集汇总辖区内“三小行业”食品抽样检验结果信息,开展综合分析,认真研究“三小行业”不合格食品发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市场监管执法,督促“三小行业”经营者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过程和经营者个人、加工设备、用餐用具卫生条件控制,切实提高“三小行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
 
  四、加强管理,严格信息发布
 
  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案件查处过程中,各地要严格遵守食品监督抽验信息发布管理的相关规定,未经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请各地于2016年11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三小行业”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计划,2017年6月底以前将具体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局食品流通处。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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