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兰某致电本报咨询称:她前几天在丰城市桥东镇某超市购买了一袋“三明治”糕点,回家打开食用时发现有一块已经发生霉变,在与超市经营者曾某未达成赔偿共识后,她想问问该找什么部门去解决。
随后笔者联系了丰城市消费者协会洛市分会。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赶到兰某购物的超市,与店主沟通核实确有其事,对其进行了宣传教育,最终店主曾某向兰某支付了800元作为赔偿,同时责令曾某将涉事食品下架处理。
消协工作人员温馨提醒,市民在购买食品金额较小时,不要自认倒霉,应当举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督促食品经营者守法经营。针对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新《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施行后,在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的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可按1000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