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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第三次预告修正特殊营养食品的病人用食品应加标示事项

   2016-09-02 厦门WTO工作站3130
核心提示:2016年8月31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2355号公告,第三次预告修正特殊营养食品之病人用食品应加标示事项,并
   2016年8月31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2355号公告,第三次预告修正“特殊营养食品之病人用食品应加标示事项”,并更名为“特殊营养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应加标示事项”,6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此次修订系因应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修正法源依据及相关法定用词,并为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要求显著标明警语。本次预告修正重点有四:
 
    1.强化警语标示“本品属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不适合一般人食用,须经医师或营养师指导使用”的类似词句,应以粗体字标明,且字体应明显与底色加以区别;
 
    2.因低钠食盐及低钠酱油不以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管理,所以删除其应标示事项;
 
    3.酌修调整蛋白质食品加标示事项,产品如可提供病人生理所需的基础热量及营养素,可免标示“为达营养均衡,本品请勿单独使用”的类似词句;
 
    4.明确定义必需脂肪酸系指亚麻油酸及次亚麻油酸,并修正应标示警语“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亚麻油酸”或“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次亚麻油酸”的型态,以供食品业者遵循。
 
    该规定实施日期自2017年1月1日起(以制造日期为准)。
 
    修正草案总说明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937
 
    修正草案对照表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938
 
    同日,部授食字第1051302728号公告废止“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营养成分检验值与罐上标示值之误差允许范围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应加标示事项” (前行政院卫生署1994年3月23日卫署食字第83015186号公告),自2016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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