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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放宽人造奶油标识规定

   2016-08-30 食品伙伴网12220
核心提示:据台湾中央社消息,台湾地区食药署30日第2次预告《奶油、乳脂与人造奶油之品名及标示规定草案》,取消食用油脂制造的脂肪抹酱须
    据台湾“中央社”消息,台湾地区食药署30日第2次预告《奶油、乳脂与人造奶油之品名及标示规定草案》,取消食用油脂制造的“脂肪抹酱”须标示中脂、低脂规定,并延后至明年7月实施。
 
    台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3月10日首次预告该草案,原规定以食用油脂制造的“人造奶油”,如油脂含量达80%以上,品名应标示为“人造奶油”;若油脂含量60%以上未达80%,应标示为“中脂人造奶油”,而35%以上未达60%,应标示为“低脂人造奶油”。
 
    台食药署30日第2次预告该草案,取消人造奶油中脂、低脂的标示,并将原订于明年1月1日上路的草案,延后到7月1日才实施。
 
    台食药署食品组长潘志宽受访时表示,预告期间美国商会提出“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规定,认为奶油本来就有标示油脂含量,国际规范中也没针对中脂、低脂人造奶油进行标示,经讨论后决定放宽标准,未来不论脂肪含量一律标示为“脂肪抹酱”。
 
    台食药署指出,新规定预计2017年7月1日上路,届时如有奶油、鲜奶油及人造奶油等产品标示不完整,可开罚新台币3万至300万元;如产品内容物所含乳脂肪、食用油脂不足标准的产品,却命名为奶油、鲜奶油或人造奶油,涉标示不实,最重可处4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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