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豫食药监稽〔2016〕105号
【发布日期】 2016-07-06
【生效日期】 2016-07-31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da.gov.cn/CL0248/16383.html
【发布文号】 豫食药监稽〔2016〕105号
【发布日期】 2016-07-06
【生效日期】 2016-07-31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da.gov.cn/CL0248/16383.html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省食品安全监督局:
按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和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行政许可文书格式范本〉和〈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范本〉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6〕13号)要求,省局制定了《河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格式》(以下简称文书),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文书适用于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使用省局确定的统一格式执法文书。执法完结后,按规定将相关执法文书、证据材料等整理入卷,归档保存。
二、《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封条》、《责令改正通知书》等可供日常检查使用。
三、本文书涉及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依据的,应当写明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文书格式只提供样式,具体制作时视案情而定。
四、本文书自2016年7月31日起施行。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