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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拟规定:卫生部门要定期公布自来水水质

   2016-06-30   中安在线3540
核心提示:  中安在线讯 据新安晚报报道,昨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修改草案)》(下
  中安在线讯 据新安晚报报道,昨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修改草案)》(下称草案)。根据草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检测信息。此外,草案还拟规定,对拖欠水费30天内的用户,供水企业应予以催告。
 
  二次供水设施

  每季度至少洗一次
 
  二次供水的水质与蓄水池卫生状况密切相关。草案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要根据季节变化,定期检测水质,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如果管理维护单位没有能力对水质进行常规检测,应委托专业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从事清洗消毒的人员,需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合格后才能上岗。
 
  此外,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城市供水整个过程,进行水质监测和检查,并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用户一旦发现用水设施中水质受污染,要及时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供水企业报告。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停止供水,并进行检测,指导对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恢复供水。
 
  用户拖欠水费

  供水企业应先催告
 
  针对日常生活中拖欠水费的情况,草案中规定,自水费产生之日起30日内,用户未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应予以催告。当被停水的用户按照规定交纳全部拖欠水费,及支付违约金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18小时内恢复供水。
 
  此外,用户不得擅自更换水表,如果对结算水表读数有异议,可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校表申请。城市供水企业自收到申请15日内,提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校验合格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用;校验不合格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校验费用,负责更换水表,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
 
  偷水时长不明

  按照十二个月计费
 
  草案还规定了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包括供水专用的供电架空线路垂直投影周围5米以内、地下电缆周围1.5米以内;城市净水厂、供水加压泵站、二次供水蓄水池外围10米区域以内等。
 
  根据要求,安全保护范围内不能建造建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堆放易燃易爆有害物质、种植乔木等,更不能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等。如出现上述行为,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或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等,供水企业将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十二个月的行业或个人平均用水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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