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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符合国家标准推荐性指标的葵花油处理问题的批复(内食药监函〔2016〕142号)

   2016-06-20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72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内食药监函〔2016〕142号【发布日期】 2016-06-16【生效日期】【效力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食药监函〔2016〕142号
【发布日期】 2016-06-16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nmfda.gov.cn/findPublicInfoById25605.html
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推荐性指标的葵花油应如何处理的请示》(通食药监办〔2016〕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检测指标不是现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涵盖的检测指标,因此,仅依据该指标不能判定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该项检测指标不合格,有可能是产品中混入其他不同种类油脂造成的。如果经查实,发现企业故意掺入了其他低质植物油,则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此复。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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