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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市制定出台牦牛肉制品生产流通管理办法

   2015-11-06 国家食药监总局1680
核心提示:为加强全市牦牛肉制品生产流通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牦牛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云南省丽江市制定了《丽江
    为加强全市牦牛肉制品生产流通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牦牛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云南省丽江市制定了《丽江市牦牛肉制品生产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近年来,随着丽江旅游市场持续升温,大量外地生产企业和产品不断流入丽江市场,出现大量无证生产销售、以非牦牛肉冒充牦牛肉生产销售的情况;古城内大量销售点缺乏有效管理,出售的散装牦牛肉无外包装、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基本信息。针对上述情况,云南省丽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认真研究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广泛征求牦牛肉制品生产企业代表和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办法》。
 
    《办法》对牦牛肉制品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牦牛肉制品生产加工条件和贮存环境作了严格要求。《办法》要求从事牦牛肉制品流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购进和销售无包装的牦牛肉制品;销售散装牦牛肉制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如实规范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持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标签,严禁以非牦牛肉制品冒充牦牛肉销售。《办法》还明确规定出厂牦牛肉制品必须批批检验,每年不少于两次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对比检验和型式检验(全项检验),并在型式检验中首次引入DNA检验,以检测牦牛肉制品牛源性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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