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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六元的泡凤翅有不明毛发 消费者维权获赔700多元

   2015-11-04 南京晨报2220
核心提示:晨报讯(通讯员 刘玉娟 记者 冒群)一袋价格为6.4元的泡凤翅,因出现不明毛发,消费者维权获得726.4元的赔偿,是其实际付款的113
    晨报讯(通讯员 刘玉娟 记者 冒群)一袋价格为6.4元的泡凤翅,因出现不明毛发,消费者维权获得726.4元的赔偿,是其实际付款的113.5倍。昨日,江苏省高院公布了这起消费者维权百倍赔偿案件。
 
    消费者赵先生从润淮公司处购买了两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7月18日的山椒味泡凤翅,却在其中一袋中发现了不明毛发。一气之下,赵先生找到润淮公司反映此事,并向工商局报案,但双方未达成和解,无奈之下,赵先生将润淮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一、二审审查认定润淮公司向消费者销售了掺杂商品,构成欺诈,依法判令润淮公司在赔偿赵先生商品价款6.4元、交通费200元、打字复印费20元之外,再增加赔偿500元。
 
    庭审中,润淮公司承认赵先生自该公司购买的山椒味泡凤翅包装中含有不明毛发,但认为该泡凤翅中的不明毛发是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无意加入的鸡毛。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购买的泡凤翅中存在杂质,无论该泡凤翅包装中的毛发是否为鸡毛,均与泡凤翅这种食品无关。并且,产品质量责任并不以故意为要件,即使是生产者、销售者的过失行为,也应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因润淮公司的瑕疵履行行为给赵先生造成的损失也应由润淮公司赔偿,因此,尽管赵先生对其主张的交通费、电话咨询费、打字复印费等费用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但是交通费、打字复印费确属必要支出,因此,法院酌情判令润淮公司支付交通费200元,打字复印费20元。
 
    一审宣判后,润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赵先生购买的商品为开袋即食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该对商品质量执行“零容忍”的工作态度,故一审法院判令赔偿的数额正确,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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