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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新修订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出台 学生享有监督权

   2015-11-04 四川新闻网1170
核心提示:四川新闻网泸州11月3日讯(记者 岳东)11月3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泸州市教育局获悉,该局近日印发《泸州市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四川新闻网泸州11月3日讯(记者 岳东)11月3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泸州市教育局获悉,该局近日印发《泸州市学校食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对学校食堂有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学校食堂应设置监督岗和意见箱、开通监督电话,至少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学生座谈和学生问卷调查等,广泛收集学生对食堂管理与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就餐遵循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学生在学校食堂就餐,严禁将伙食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学校食堂坚持“保本不盈利”,严格实行成本核算,确保质、价相符,收支平衡。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责任制,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学前教育学校。
 
    《管理办法》要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要建立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食堂负责人、财务人员、保管员、采购员、厨师长、炊事员、清洁工等岗位员工均实行岗位责任制。校级领导、中层干部、教师代表轮流缴费陪餐,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做好陪餐记录。
 
    相关负责人介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学校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单位,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采买,实行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偏远地区学校或教学点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和服务的办法确定供货对象,并建立供应商准入退出制度。同时,积极推进“农校对接”,逐步建立学校蔬菜和农副产品直供基地,减少农副产品采购和流通环节,降低食堂原材料成本。
 
    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等,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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