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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进口预包装食品监管场所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5-10-23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4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2015-09-29【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www.ahciq.gov.cn
【发布单位】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5-09-2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ahciq.gov.cn/system/2015/09/29/000013944.shtml
各进口预包装食品生产、仓储及相关代理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144号令)的规定,现将我局对辖区内进口预包装食品(不包括食品添加剂)监管场所的规定通知如下:
 
  经安徽口岸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经安徽局备案的指定监管场所或认可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违反规定的依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罚。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指定/认可监管场所实施备案登记。已备案监管场所名单见附件。
 
  安徽检验检疫局
 
  201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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