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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2015-09-1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852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 2015-09-15【效力】【备注】   黑龙江省政府第47次常务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2015-09-15
【效    力】 
【备    注】  
  黑龙江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84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18项、下放31项、调整35项。本次取消、调整行政权力事项中,有3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其中,取消5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14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5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13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同时,建议取消3项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相关文件设定事项,1项地方性法规设定事项,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相关程序后再行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制定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本决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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