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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办理国产保健食品终止注册申请工作问题的通知(京药监保化〔2010〕8号)

   2015-07-15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2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京药监保化〔2010〕8号【发布日期】 2010-1-29【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发布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药监保化〔2010〕8号
【发布日期】 2010-1-2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bjda.gov.cn/publish/main/2/29/33/1294/12942232805831000027/12942232805831000027_.html?%09%75%36%38%d1
  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北京市保健品化妆品技术审评中心:
 
  自我局接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产品注册受理和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37号,以下简称通知)以来,我局曾转发过该通知。现就转发通知中办理国产保健食品终止注册申请工作进一步提出以下明确要求:
 
  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国产保健食品终止注册申请工作问题的复函》(食药监许函[2009]278号)要求,对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在我局已完成保健食品注册受理和申报材料工作后,提出终止注册申请的情况,接收终止注册申请属于原申请事项延续,不属于新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对于我局已完成保健食品注册受理和申报材料工作后提出终止注册申请的,由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终止申请,该申请由北京市保健品化妆品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接收。
 
  三、中心自接到终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须填写《国产保健食品终止注册申请登记表》,并将该表及企业终止申请书面材料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留存1份《国产保健食品终止注册申请登记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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