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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苹果、梨出口南非的公告

   2015-07-14 质检总局271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发布文号】 2007年第157号【发布日期】 2007-10-22【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www.aqsiq.gov.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2007年第157号
【发布日期】 2007-10-2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xxgkztfl/zjgg/2007/200710/t20071029_49584.htm
经国家质检总局与南非共和国农业部协商,2007年2月双方签署了《中国苹果出口南非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和《中国梨出口南非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南非农业部根据2007年9月对我苹果、梨产区实地考核结果,近日作出允许进口我国苹果、梨的决定。自即日起,符合以下检验检疫条件的苹果、梨可以对南非出口:
 
  一、苹果、梨产区包括陕西、山东、河北、辽宁、山西、安徽、河南、甘肃、江苏、北京、天津、新疆、吉林。
 
  二、出口果园和包装厂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并经南非农业部批准。名单可在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三、出口果园应按要求对苹果、梨(新疆香梨除外)进行套袋,并对南非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四、出口水果应在注册的包装厂进行加工、包装和储存,确保出口的苹果、梨符合南非进境检验检疫要求。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明产地,包装厂和果园的名称或注册代码,以及“输往南非共和国”等信息。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议定书要求,对出口南非的苹果、梨实施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六、详细要求请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咨询。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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