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虾米(海米)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2015年第1号)

   2015-06-17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10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2015年第1号【发布日期】 2015-06-04【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15年第1号
【发布日期】 2015-06-0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5/6/4/art_2520_64601.html
  为加强虾米(海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我省虾米(海米)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虾米(海米)生产企业的生产规范》、《关于虾米(海米)加工小作坊(加工业户)的加工规范》、《关于流通环节虾米(海米)的经营规范》和《关于餐饮服务环节虾米(海米)采购和使用规范》(以下统称《规范》),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虾米(海米)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规范》内容,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包装标识,严禁违法添加,保证生产经营行为符合《规范》要求。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虾米(海米)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从严实施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欢迎社会公众举报虾米(海米)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提供的线索,监管部门将认真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依法给予举报者奖励。投诉举报电话:12331。
 
  特此通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4日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