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郭奇强报道 近日,甘肃省食安办、省教育厅、省食药监局联合出台了《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进一步加强全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学校食品提供者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食品安全。
《办法》共九章六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所指学校,包括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和托幼机构。学校食品是指在学校内生产、加工、销售供师生食用的各种食品。同时,《办法》对学校食品提供者包括学校食堂、校园内食品生产经 营者以及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供应单位。校园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指除学校食堂外在校园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办法》对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谁负总责,那些部门负有那些监管职能,任务清、责任明。《办法》规定管理学校食品安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总责,包括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以及完善、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改善基础条件,为学校食品安全提供保障。学校承担校园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监管人,学校有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的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一定的营养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开展日常监督执法,查处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公安、工商、质监、城管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承担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职责。同时,各地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办法》特别是对学校食品提供者有了基本要求,学校食品提供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为师生提供食品。学校食品提供者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学校食品提供者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禁止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还对严格食品添加剂管理、贮藏食品、即食熟食以及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有严格标准和条件。
《办法》运用十个条款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具体真实地规范性和可操做性。尤其是学校食堂要严格执行明厨亮灶要求,在粗加工、切配、烹饪、餐饮具洗消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将监控信号接入学生就餐场所、校门口、校长室、教育行政部门等地方,实施操作环节全程监控,接受监督,能够让大家看的真实,吃的放心。
《办法》对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规定了管理要求。连片特困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原则上应实行食堂供餐,并具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要求。采取校外供餐模式的学校,供餐单位必须是食品安全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企业,且具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相适应的仓储运输等供餐条件,不得选择未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家庭(个人)托餐仅适用于偏远地区规模较小、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或教学点。对不按规定标准要求执行相关情况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做出严格处罚规定,有效地保障学校食品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