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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

   2015-04-30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61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www.bjciq.gov.cn/Contents/Channel_1348/2013/0522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bjciq.gov.cn/Contents/Channel_1348/2013/0522/40497/content_40497.html
  事项名称: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
 
  办理机构:首都机场检验检疫局、丰台检验检疫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检验检疫局、顺义检验检疫局、通州检验检疫局、海淀检验检疫局、朝阳检验检疫局、平谷口岸办事处、天竺综保区办事处
 
  咨询电话:食品安全监管处:(010)58619850
 
  首都机场检验检疫局:(010)58648065
 
  丰台检验检疫局:(010)58648206
 
  经济技术开发区检验检疫局:(010)58648642
 
  顺义检验检疫局:(010)58648570
 
  通州检验检疫局:(010)58648604
 
  海淀检验检疫局:(010)58648719
 
  朝阳检验检疫局:(010)58648362
 
  平谷口岸办事处:(010)58648035
 
  天竺综保区办事处:(010)58648085
 
  检验检疫指南:
 
  一、备案范围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尚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号的预包装食品均视为首次进口。
 
  二、备案申请
 
  (一)申请企业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的标签备案资料包括:
 
  1.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及说明信息(标签的说明信息中应该包括:生产商名称、商品品牌中文名称、与实物的对应比例等内容);
 
  2.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即通过使用"标签管理系统辅助录入工具"将需备案的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按报检批生成的数据文件,工具软件和使用说明见下载附件1和附件2);
 
  3.原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
 
  4.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
 
  5.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以及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提供有关审批证明。
 
  进口食品企业应对所提供的资料与进口食品的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负责,并确保进口时食品标签的版面(包括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与已备案的标签样张一致。
 
  上述资料中的数据文件应由进口企业指定专人提交给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录入。其他资料在报检时随附提交,所有纸质文件均须加盖进口食品企业/公司的公章。
 
  (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于检验合格的标签,负责在标签管理系统上进行备案,将相关标签信息上传标签管理系统取得标签备案号。备案工作应与发放合格证书工作同步完成。
 
  (三)进口食品企业凭备案食品的报检号,可向进口口岸检验检疫部门领取包括有标签备案号的回执信息表。
 
  三、备案流程图


  四、其他
 
  为提高标签的合格率,减少反复修改带来的时间和经济损失。鼓励进口企业于产品进口前到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产品中文标签进行咨询,以提高标签检验通过率,降低企业成本,切实担负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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