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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蚌政〔2014〕34号)

   2014-12-30 蚌埠市人民政府200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蚌埠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蚌政〔2014〕34号【发布日期】 2014-08-01【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www.b
【发布单位】 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蚌政〔2014〕34号
【发布日期】 2014-08-0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bengbu.gov.cn/hzspggzcjd/article.jsp?articleId=35726485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精简调整一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市直部门行政审批项目保留45项、下放23项、转变管理方式73项、暂免审批7项、冻结19项、取消1项,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项目保留6项、转变管理方式10项、暂免审批1项、取消4项。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精简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对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承接到位;对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现从行政审批向一般管理和主动服务转变;对暂免、冻结和取消的审批项目,要抓紧制定监管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精简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到位。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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