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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关于埃及要求进口产品必须符合埃及标准的警示通报(质检检函〔2014〕310号)

   2014-12-05 质检总局686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发布文号】 质检检函〔2014〕310号【发布日期】 2014-12-03【生效日期】【效力】【备注】各直属检验检疫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检函〔2014〕310号
【发布日期】 2014-12-0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期,埃及出台新措施,要求进口产品必须符合埃及标准,不符合埃及标准的产品将禁止入境甚至被退运,没有注明埃及标准号的检验证书将不能通关。

  为维护我国对埃及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2014年12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与埃及进出口监管总局进行了严厉交涉,埃方同意将这项措施推迟到2015年1月1日实施,并承诺要求埃及进口商必须向中国出口商提供埃及标准。

  请各地检验检疫局通知当地生产企业、贸易商以及行业协会,高度重视埃及进口产品清关新要求,充分利用2015年1月1日前这段过渡期,千方百计搜集所经营出口产品的埃及标准,配合检验检疫工作,避免出现滞港和退运等不必要的损失。

  出口商和生产企业可以登录埃及进出口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goeic.gov.eg/descriptionsearchinde.asp , 使用“查询系统”按照品名或者HS编码查询产品的埃及标准。出口商和生产企业也可以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jyjgs.aqsiq.gov.cn/index.htm,下载国家质检总局搜集到的埃及标准目录,参考使用。我司正在向埃及方面索要埃及标准文本,一旦获得将及时向出口商和生产企业提供。

  我司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迅速向企业宣传有关新要求,为企业提供服务和指导,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特此通报,有效期1年。

  质检总局检验司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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