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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宣政〔2014〕39号)

   2014-10-15 宣城市人民政府242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宣城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宣政〔2014〕39号【发布日期】 2014-05-10【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www.x
【发布单位】 宣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宣政〔2014〕39号
【发布日期】 2014-05-1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xuancheng.gov.cn/public/xxgkml/ggfl/zcwj/szfwj/webinfo/2014/05/1399510222620156.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市在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31项,并精简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27项(其中,转变管理方式21项,合并6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精简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审批项目,要落实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现从行政审批向一般管理和主动服务转变。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精简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到位。
 
 
 
  201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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