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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局 动物检验检疫简讯 14期

   2002-01-11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9590
动物检验检疫简讯
(第十四期)

烟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检处
2002年01月08日

输欧水产品有新规定

欧盟委员会2065/2001号法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所有水产品必须标明名称、生产方式和捕捞区域等信息,以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近日,国家质检总局紧急通知,要求及时应对欧盟的有关规定,规范并完善我国输欧水产品的标识和签证工作。为保证输欧水产贸易顺利进行,需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 严格按照原产地证明的有关规定,对输欧水产品实施原产地标记制度,每批水产品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标记等)。
二、 认真做好出口水产品内外包装的原产地标记工作,在内、外包装上注明以下内容:
1、水产品种的商品名和学名。
2、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或淡水捕涝或养殖。
3、生产地区:
(1)海水捕捞的产品,要根据欧盟2065/2001号法规附件注明捕捞海域;
(2)淡水捕捞的产品,要注明来源国家;
(3)养殖产品,要注明其最后繁育阶段所在国家。
三、 所有输欧水产品的大包装和小包装的标识,要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增添新的内容,所有内容如下:
1、商品名、学名;
2、加工厂名称、地址、欧盟备案的注册号;
3、海洋捕捞或淡水捕捞或养殖;
4、捕捞区域或养殖的国家;
5、中国制造;
6、加工日期;
7、贮存温度。
四、 所有标识必须是不可改变的,要保证字迹清晰、内容明确。如果是印刷上的,必须不能被擦掉;如果是贴上的纸条或标签,必须不能被撕掉;如果内包装不是封口的,内包装不须标识。
五、 来料、进料或异地调进原料的,必须掌握原料产地和提供产地证明,进口原料证书上要标明FAO海域区号。
六、 各加工厂要加强原料的批次管理、加工产品的批次管理和标签标识的管理,三者的管理和实施要相互结合,措施得当,以满足各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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