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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饮料生产企业在生产旺季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穗食药监食产〔2014〕469号)

   2014-07-24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10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穗食药监食产〔2014〕469号【发布日期】 2014-07-21【生效日期】【效力】【
【发布单位】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穗食药监食产〔2014〕469号
【发布日期】 2014-07-2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zf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zfda/gsgg/201407/98051.html

各饮料生产企业:

  夏季是饮料生产销售的旺季,部分企业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容易因超负荷生产或管理不严导致饮料产品质量问题。为督促企业切实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持续保证出厂产品质量,现将有关要求强调如下。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饮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以及产品相关标准等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并且对照《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最大限度防范可能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自查及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请于8月30日前报所在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设计产能,在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下组织生产,不得违反生产规律超负荷生产。

  三、为避免出现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在夏季生产旺季,企业尤其要注重加强生产设备、设施和管道的维护及清洗消毒,不得擅自改变清洗消毒周期及流程;要加强瓶(桶)、瓶盖(桶盖)等直接接触产品包装材料的清洗消毒,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四、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严格执行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碳酸饮料生产企业应当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级的二氧化碳,不得使用工业级二氧化碳。

  五、各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和监督抽查,一旦发现企业违法行为,按程序严格处理。对不按时提交自查报告或不认真开展自查的企业,将被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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