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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超过储存期限冻肉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5-04-22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11660

  (1996年10月14日国内贸易部、卫生部发布)

 

  为支持生猪生产,稳定肉食市场,平抑物价,国家自70年代起建立了储备肉制度。储备肉的主要特点是旺储淡销,起到调控市场的作用。当出现“卖猪难”时,不论有无销路,必须积极收购;而当市场货源丰富,肉价偏低时,又不能轻易出库,以避免价格进一步降低。因此,储备肉中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出库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原商业部制定的《冷库管理规范(试行)》([89]商副字第153号)的规定:冻猪肉在—18℃条件下,储存期为10~12个月。这是为保证肉品质量,促使企业搞好经营管理的一个警戒期限。多年的实践证明,冻肉保存期的长短,对其质量的好坏有重要影响。但还要看储存管理的条件,如果管理条件较好,即使储存期稍长,仍能保证肉品质量;如果储存管理不好,即使未超过规定的储存期限,肉品的质量也难以保证。因此,如果仅以超过储存期而不许上市销售,将造成一部分尚具有食用价值的国家储备肉不必要的损失,并相应增加财政负担。为避免国家储备肉过多损失,同时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现对超过储存期冻肉的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商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冻肉在保管过程中的预测预报工作,切实贯彻先进先出的原则,加速周转,尽可能避免冻肉超过储存期。

 

  二、对超过储存期的冻肉,厂家要进行严格的检验。对检验结果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的,可以上市鲜销;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禁止鲜销。

 

  三、卫生行政部门对超过储存期的冻肉要加强监督、抽检,对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严禁鲜销,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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