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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自治区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新卫监督发〔2014〕10号)

   2014-04-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357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发布文号】 新卫监督发〔2014〕10号【发布日期】 2014-04-21【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新卫监督发〔2014〕10号
【发布日期】 2014-04-2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xjwst.gov.cn/nry.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0507&wbnewsid=695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2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2014年自治区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附件请从自治区卫生厅和新疆卫生监督网站下载),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在组织做好日常监督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切实组织实施好2014年各项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工作。
 
  二、各地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时,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按照方案要求的检查内容进行,对2013年重点检查中已查处单位的整改情况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曝光典型案例,重大案件及时报告卫生厅。要按时将本地区各项工作总结和汇总表报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要求数据准确、及时、逻辑严密。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审核汇总后,按时上报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三、各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数据进行复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全区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卫生厅将适时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联 系 人:郑延
 
  联系电话:0991-8561762 8561835(传真)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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