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资阳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发力,强化肉制品领域全链条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市场良好秩序,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一、雁江区某食品小经营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牛蛙案
2025年10月,经省级监督抽检,当事人经营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牛蛙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未索取购进票据、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安岳县某超市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牛蛙广告案
2026年1月,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提供线索,查明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并在超市墙面宣传内容中宣称“适量的食用牛蛙还能较好地消除心性水肿和肾性水肿”等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乐至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虚假标注食品标签案
2025年12月,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0日生产的速冻调理预包装腰片串标签中的营养成分表标注能量为264千焦,与实际能量计算总值1095千焦不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规定。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9日生产的冷冻预制调理预包装QQ黑鱼片,产品标签中产品类别标注为“冷冻预制调理类”,实际系按照速冻工艺生产的速冻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高新区某小作坊生产销售以假充真的血旺案
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收到资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案件通报,经核查,确认当事人使用牛血冒充鸭血、羊血对外销售,累计违法所得1.8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资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坚决打击掺杂掺假、以次充好、非法添加、经营来源不明或未经检疫检验肉类等各类乱象。各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要以案为鉴、诚信经营,自觉规范从业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如发现制售假劣肉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共同维护安全放心的肉制品市场秩序。
来源 | 食品生产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