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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网络食品虚假宣传、保健食品护老提升典型案例

2026-09-18 14:42IP属地 北京1920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今年以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深入开展网络食品虚假宣传以及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震慑作用,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示广大消费者增强防范意识,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珲春分店虚假宣传案
 
  某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珲春分店自2025年1月起,通过微信群宣传“天山雪莲多肽骨力片”“D-核糖心肌多肽特膳饮”“三髓粉特殊膳食”等产品并销售。在直播过程中向消费者介绍:“产品主要针对软骨、硬骨筋膜、肌腱等,可以缓解疼痛,修复骨细胞,治疗颈椎病、肩周炎、腰脱、膝关节骨刺、各种类型的风湿骨病、失眠、健忘、头晕、头疼等”“管心脏,可以激活心肌细胞,还可以补气血,清理血液垃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之规定。
 
  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该案为网络线上线下联动的涉老虚假宣传案件,具有较强代表性。通过案件查处,推动社会各界关注私域空间涉老营销乱象,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切实维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与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二: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贸店网络食品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6年5月,伊通满族自治县某商贸店在淘宝平台自营店铺发布“配方茶养生茶公司营直店解排毒湿湖南正品混合型旗代用茶舰”广告。经查,该店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具有“解排毒湿”功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
 
  2026年5月26日,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
 
  本案是网络食品领域违法发布广告案件,当前电商平台、直播带货、线上店铺营销中的违法行为高发、频发。当事人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受众群体多的特点,误导公众消费选择。通过查处本案,有效整治了线上食品营销乱象,规范了网络食品经营宣传行为。
 
  案例三: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土特产店虚假宣传案
 
  2025年11月,集安市某土特产店通过抖音直播宣传人参酒。其宣称所售人参为二十八年参龄、储存酒水为二十五年老酒。消费者收货后发现商品包装无商标、无标签、封闭性差、存在渗漏异味,怀疑商品宣传不实、生产不规范。经查,当事人主营土特产线上销售,在直播过程中,虚构人参二十八年参龄、泡酒二十五年储存年份,对商品核心品质、年限信息作出不实宣传。当事人无法提供人参、酒水对应年份的有效佐证材料,宣传内容与商品实际属性严重不符,误导消费者购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
 
  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节,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本案直指当前土特产线上销售领域突出乱象。直播电商场景下,部分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夸大年限、虚构品质等噱头吸引消费。本案查处精准打击了网络土特产销售领域“宣传注水”的隐形违法行为,提供了典型执法示范。
 
  案例四: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6年5月,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抖音店铺违规使用“纯天然”宣传用语销售蓝靛果蓝莓产品,欺骗误导消费者。经查,当事人在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纯天然”宣传用语真实性的情况下,于其经营的抖音店铺商品页面擅自使用“纯天然蓝靛果蓝莓”宣传用语用以产品销售,但产品本身及外包装均不对应“纯天然”属性。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2025年6月,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本案直击抖音电商领域农特产品虚假宣传,坚持“过罚相当、惩教结合”原则,精准适用“首违不罚”裁量规则,兼具规范市场秩序与护航县域电商发展的双重意义。
 
  案例五: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百货店虚假宣传案
 
  2026年3月,公主岭市某百货店以向老年人发放鸡蛋的方式向老年人推销“梵达牌银杏叶口服液”。当事人宣称每天两支该产品可以血管畅通,延年益寿,店内张贴“银杏叶单方口服液每100ml含银杏总黄酮400mg”“原海军401医院、解放军141医院临床用药”等宣传海报。该店用于宣传银杏叶口服液的PPT课件内容涉及溶栓(皮下血栓)、预防脑血栓以及防治老年痴呆症等相关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本案是整治涉老虚假宣传、规范市场秩序的代表性案件。通过该案的查处,对辖区同类涉老违法经营行为形成强大警示震慑效应,切实筑牢民生安全防线。
 
  案例六: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健康服务中心虚假宣传案
 
  2026年4月,东丰县东丰镇某健康服务中心通过组织老年人观看视频的方式宣传“世界上最好的‘长寿药’是蜂王浆,药物治不好的病,营养修复见证奇迹”“细胞的全面营养素,增强细胞端粒的复制能量,细胞复制的次数决定了寿命的长短”“吸收无负担,无代谢废物,主动吸收”“修复腹脏功能”等内容,并以此推广其销售的“6.0蜂王浆冻干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本案是会销式虚假宣传案件,不法商家瞄准老年群体,以免费福利引流,包装“治病神药”,超出批准保健功能,宣称疾病治疗效果,误导老年人造成经济损失,直接危害身体健康,风险突出。
 
  案例七: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6年6月,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微信销售破壁灵芝孢子粉,并在微信聊天中向消费者宣称其具有“预防痛风”“调节免疫”“抗炎、抗氧化和调节代谢”等疾病预防及治疗功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本案是功能类虚假宣传案件,违法行为门槛低、隐蔽性较强,商家往往抱着“夸大一点没事”的侥幸心理。通过查处该案,既对当事人形成惩戒,也对同行业经营者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行业规范宣传行为。
 
  案例八: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五谷磨粉专柜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6年5月,白城市某五谷磨粉专柜通过张贴、发放功效表等方式宣传其产品具有心脑血管疾病、便秘等疾病的治疗或调理功效,明示暗示普通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是菜籽、五谷杂粮等初级农产品,顾客购买后免费进行打磨,当事人在广告图文设计中心印制宣传单内容含有“心脑血管、颈椎病(肩周炎)、糖尿病、高血压、降三高、软化血管、偏头痛”等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本案是食品领域广告违法案件,当事人在食品广告中明示或暗示产品具备疾病治疗功能,此类违法广告多瞄准群众健康焦虑,尤其容易误导老年群体,破坏行业诚信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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