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压实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治理,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现公布第七批4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上海市长宁区冯庭雄餐厅
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入网餐饮经营者上海市长宁区冯庭雄餐厅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淘宝闪购平台上设有两个店招,分别为“晨曦鲍鱼饭(淞虹路店)”与“晨曦炖汤(淞虹路店)”。其中“晨曦炖汤(淞虹路店)”上传的门面及后厨照片与线下实际情况不符。
法律依据及处罚:
该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经营者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精准聚焦网络餐饮“线上线下信息不符”这一突出问题,对平台上虚假店招、门店照片造假等典型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推动平台完善入驻审核机制,促进网络餐饮信息公示的规范有序。通过查处典型案例,压实了入网餐饮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推动形成“商户自律、平台审核、政府监管”的协同共治格局,净化网络餐饮市场生态,发挥了行业监管的示范作用。
案例二
上海膳园丰餐饮有限公司
未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20日,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入网餐饮经营者上海膳园丰餐饮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两名正在加工炸鸡的从业人员未穿着工作服、佩戴工作帽和口罩上岗操作,厨房水池内放有正在解冻的鸡翅和已炸制的半成品鸡腿,灶台下方存有积垢。
法律依据及处理:
该企业未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从业人员未保持个人着装清洁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着装清洁”的规定。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聚焦餐饮门店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与后厨环境卫生等高频多发的小微隐患,通过查处小案件,筑牢食品安全底线,引导小微餐饮经营者将场所卫生和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常态化落实到位,做到监管有力度、执法有温度。
案例三
缇弗尼(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案情介绍:
2025年12月,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辖区内入网餐饮经营者缇弗尼(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实际经营冷食类菜品。经查,该企业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仅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现场发现其擅自在经营场所制售冷食类菜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
该企业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督促该企业立即整改,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中,当事人在仅有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冷食类菜品,直接触碰食品经营许可红线。冷食类食品制售在加工、贮存、设施设备及卫生条件方面有特殊要求,未经许可擅自制售冷食类菜品存在较高的食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也是引导企业走上合规经营的正轨。夏季已至,消费者对冷食类食品的需求增加,提醒广大经营者切勿心存侥幸,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守许可底线,把好食品安全的每一道关口。
案例四
上海长宁区程桥村酒家
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10日,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长宁区程桥村酒家开展网络餐饮专项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现场未发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针对餐饮单位漠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多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全区餐饮经营主体起到了警示作用。餐饮经营属于食品安全重点监管领域,经营者必须全面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进货查验、食材分区储存、餐用具清洗消毒等法定要求,完整留存各类台账记录。切勿心存侥幸,为图省事而简化流程、逃避管理责任,要牢牢守住食品安全经营底线,常态化开展后厨自查自纠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