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持续规范全市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推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落地落实,净化网络餐饮市场环境,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加大线上监测与线下核查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领域违法案件。
现将近期查办的第七批典型案例
予以公布
希望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引以为戒
以案示警
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一
龙泉驿区某餐馆涉嫌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根据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移送的违法线索,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对龙泉驿区的某餐馆(网餐平台店铺名:“某烧烤炒饭”)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在网餐平台售卖的“牛肉”“牛排”等菜品,宣传主料分别为牛肉、牛排、肥猪肉。现场查获“火焰纯牛肉串”(外包装标注配料为牛肉)等原料。经检测,“火焰纯牛肉串”同时检出牛源性成分和鸡源性成分。
处理结果
“火焰纯牛肉串”生产商在纯牛肉产品中掺入鸡肉且未如实标注,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并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伪劣产品罪,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5月29日依法将该线索移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同步抄告区检察院。
当事人在网餐平台售卖的“牛肉”宣传主料为牛肉,但却检测出牛源性成分和鸡源性成分,“牛排”宣传主料为“牛排”,实际为“仿牛排”;售卖的“里脊肉”宣传主料为“肥猪肉”,实际为“鸡肉”,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5月2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社会影响
本案是“网络餐饮虚假宣传”与“行刑衔接”相结合的典型范例。
案件撕开了网络餐饮“线上虚假宣传”的隐形口子,警示所有入网经营者:外卖页面不是法外之地,“以鸡肉冒充牛肉、以仿品冒充真品”不仅欺骗消费者,更触碰法律红线,线上线下必须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对于网络餐饮领域涉及食品安全、掺杂掺假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坚持全链条打击,上游生产、下游销售、虚假宣传一体追责,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
武侯区某餐饮店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涉嫌提供虚假网络食品安全信息案
线索核查情况
2026年5月7日,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武侯区某餐饮店在网餐平台入驻经营,执法人员根据平台公示经营地址依法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并无此餐饮店在此开展经营,当事人线上线下地址不符。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5月7日立案调查。
调查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在武侯区原经营地址凭《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通过堂食和网餐开展中餐餐饮经营,客人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知晓联系方式进行订餐,由当事人自行配送,顾客通过微信转账付款。
2025年12月当事人搬离原经营地址,搬迁至郫都区进行团餐经营。但从搬离原经营地址至今,当事人依然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进行接单,以武侯区某餐饮店名义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销售中餐,销售金额共计2946.07元,违法所得共计2946.07元。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当事人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未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之规定。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武侯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946.07元、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
产生的效果和社会影响
本案系典型的网络餐饮线上线下经营地址不符、虚假公示经营信息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也是网络餐饮“幽灵店铺”乱象整治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当事人擅自变更实际经营场所,隐瞒真实经营地址,线上线下经营信息严重不符,致使消费者无法知晓真实经营场地、无法核验食品安全条件,不仅严重误导消费选择,也极大增加了消费维权溯源困难等风险隐患。
本次案件办理严格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有力破除了部分入网餐饮经营者“搬迁不报备、线上不更新、异地可经营”的错误认知,切实压实入网食品经营者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真实性的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网络餐饮虚假公示、隐蔽经营的行业乱象,对辖区同类网络餐饮违法经营行为形成强力震慑,引导广大餐饮经营者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理念,自觉规范平台信息公示、地址变更报备、经营资质动态维护等经营行为,净化网络餐饮市场经营环境。
同时倒逼平台落实入驻审核、动态核验、信息巡查的平台监管责任,督促平台健全商户资质及经营信息动态核查机制,有效提升辖区网络食品安全常态化、精准化治理水平,持续夯实辖区食品安全治理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