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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治理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6-07-12 11:02IP属地 陕西省西安市 联通2060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持续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坚持线上监测与线下核查相结合,依法查处多起网络餐饮违法违规案件。现发布第二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改,进一步压紧压实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引导餐饮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案例一
 
  小店区某食品店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7日,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印象城(太榆路99号)内某食品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店制售“牛肉锅盔”,店内电子显示屏、外卖平台商品页面均仅标注原料为牛肉,经现场核查发现,用于制作该产品的牛肉馅配料中含有猪肉成分,但门店经营区域及网络供餐平台均未对配料含猪肉信息进行明示,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解,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通过商品说明、实物图片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其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小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虚假及引人误解宣传,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小店区某小吃店经营掺杂掺假肥牛卷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8日,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外卖平台入网餐饮经营者时,发现某小吃店使用的精品肥牛肉卷感官异常,随即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涉案精品肥牛肉卷检出猪、鸭源性成分,与产品标签标注“牛肉、牛脂肪、食用盐”不符,属于掺杂掺假食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肥牛肉卷2盒,未依法索取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并将其用于加工制作肥牛米线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掺杂掺假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小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等情节,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迎泽区某餐饮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介绍:2026年1月8日,迎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双塔汇商业广场内某餐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正在使用的某品牌精制猪油已开封且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能够提供该产品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但未按规定提供相应进货查验记录。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迎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杏花岭区某轻食坊网络餐饮未按规定使用一次性封签规范打包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12日,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线上监测+线下核查”方式,对辖区某轻食坊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入网经营,线下实体门店证照登记名称与线上网店名称一致,但其外卖餐品在打包出餐环节未使用开启后无法复原的一次性食品安全封签进行封口,无法有效防范配送过程中餐品被人为拆封、污染等风险,涉嫌未落实网络餐饮封签管理要求。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外卖餐饮食品进行封口包装,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规定第四十二条,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要求其严格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开启后无法复原的一次性食品安全封签对外卖餐品进行封口打包。
 
  案例五
 
  杏花岭区某小碗菜网络餐饮线上门头与线下实体不一致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单位线上线下一体化检查时,发现某小碗菜在美团、淘宝闪购、京东等多个外卖平台开设外卖店铺,但各平台展示店铺门头不一致,其中淘宝闪购平台店铺门头与线下实体门店实际招牌完全不一致,存在线上经营信息公示不真实、不准确问题。执法人员通过平台截图、现场检查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确保网店名称、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及线上展示信息真实一致,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规定第四十二条,责令当事人限期完成整改,统一各平台店铺门头标识,纠正线上不实展示信息,并建立常态化信息自查机制。
 
  案例六
 
  万柏林区某露营烧烤店食品处理区布局不合理、未按要求进行食品加工过程控制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11日,万柏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中发现,辖区某露营烧烤店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不合理,粗加工、烹饪、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区域分区不够明确,不能有效落实食品加工过程控制要求,存在交叉污染风险。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按要求规范食品处理区功能布局、落实食品加工过程控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万柏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尖草坪区某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及从业人员未规范穿戴口罩、工帽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25日,尖草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外卖平台下线经营者时,发现某餐饮店存在从业人员无法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后厨工作人员未规范佩戴口罩、工帽等问题。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员未规范佩戴口罩、工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尖草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尖草坪区某烘焙店涉嫌伪造、涂改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上传平台经营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0日,尖草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排查外卖餐饮问题过程中发现,某烘焙店在美团、饿了么(淘宝闪购)、抖音等平台开设网络店铺并上架蛋糕类食品。经核查,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不包含糕点类食品制售,且在饿了么、抖音平台上传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与原件不一致,系经营者使用网络软件涂改许可证照片,擅自增加“糕点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后上传平台对外公示。同时,该店在个别平台上传的店铺门头照片与实际门头不一致。执法人员依法固定平台截图、视频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涉嫌使用虚假、涂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入网提供餐饮服务,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当事人涂改国家机关证件,涉嫌刑事违法,尖草坪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九
 
  晋源区某熟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2月15日,晋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熟食店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晋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依法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阳曲县某甜品店环境卫生不整洁逾期未整改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31日,阳曲县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某甜品店食品操作区物品摆放杂乱、垃圾桶未加盖、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4月7日复查时发现,该店逾期未完成整改,环境卫生隐患持续存在。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场所未保持通风、整洁、卫生,未达到食品小经营店卫生条件,其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阳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全面整改,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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