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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保健类食品专项整治案例(二)

2026-07-12 10:52IP属地 陕西省西安市 联通1800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照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保健类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4起案件公布如下:
 
  一
 
  日照某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普通食品及保健食品广告案
 
  日照某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拼多多平台店铺上销售普通食品及保健食品,对普通食品广告宣传过程中暗示具有增强免疫力等保健品功效;对保健食品广告宣传过程中,存在广告内容未经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审定批准且未显著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东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岚山区某康复中心违法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
 
  岚山区某康复中心(个体工商户)销售仁和®你好青春®胶原蛋白肽酵素植物发酵饮料”和“筋骨通络贴”,发布的广告中含有清理血管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五莲县张某分销售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根据线索移交,五莲县市场监管局对张某分销售的保健类胶囊“纯爷们”进行检验,所售胶囊二批次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销售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五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五莲县公安局。
 
  四
 
  东港区李某玉销售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的减肥产品案
 
  根据相关案件线索,李某玉销售的黑色减肥胶囊检出西布曲明、呋塞米成分。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的减肥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东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抽检特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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