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化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查处危害安全底线、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现集中公布第二批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强化行业震慑。
案例一:南充市渼康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出厂检验案
案情简介:2026年5月22日,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南充市渼康食品有限公司开展食品安全体系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为应付监督检查,现场提供了4份食品出厂检验报告,经执法人员细致核对、溯源核查及比对确认,上述4份检验报告均为企业临时伪造,报告所载检验数据、生产批次、出厂时间等关键信息与实际生产情况不符。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出厂检验的违法行为。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保障出厂检验资料真实可追溯,是企业的法定硬性义务。当事人伪造检验报告应付检查,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本次体系检查精准识破隐蔽造假行为,做到严格执法与行政指导并举,以案为鉴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诚信经营,筑牢出厂质量关口。
案例二:阆中市阆特集特产店涉嫌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6年6月13日,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辖区阆特集特产店开展突击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存有外包装标注“猪肉干”的散装大包装原料,以及印有“风干牛肉”字样的小包装袋。经查,当事人为谋取高额利润,低价购进大包装“猪肉干”作为原料,使用标注“风干牛肉”的小包装袋进行分装后对外销售,以猪肉制品冒充牛肉制品欺骗消费者,涉案产品累计销售额2000余元。当事人以猪肉干冒充风干牛肉分装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该案是以猪肉冒充牛肉销售的掺假掺杂典型案例。经营者恶意以假充好、欺诈消费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执法部门依托投诉线索快速出击,重拳整治肉制品假冒乱象,以个案查办带动行业规范,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南部县邹记牛杂面馆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22日晚8时许,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一家人在邹记牛杂面馆食用卤鸡爪后出现呕吐、头晕等症状。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餐饮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同时对其售卖的卤鸡爪、卤猪头肉、卤牛肉及卤料汤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卤制品中均检出亚硝酸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中规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经查,当事人为追求卤制品色泽鲜艳和延长保鲜期,擅自在卤制品中添加亚硝酸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4月29日,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亚硝酸盐主要指亚硝酸钠、亚硝酸钾,摄入亚硝酸盐量达到0.2-0.5克时,可导致中毒,摄入量超过3克时可致人死亡。本案中,涉事主体违规使用亚硝酸盐,相关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移送标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环节非法添加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对各类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的餐饮经营从业者形成强力震慑。
案例四:四川天牧牛羊肉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牛腩案
案情简介:2025年10月,市场监管部门随机对辖区内牛羊肉铺所售牛腩进行抽检,经检验当事人所销售的牛腩兽药(林可霉素)超过最大残留限量。经查,四川天牧牛羊肉销售有限公司从个人处购进肉牛1头,经屠宰、分割后销往辖区牛羊肉铺进行分销。当事人作为活牛屠宰、鲜肉销售经营企业,对涉案食品负有食品安全责任,其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牛腩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2026年2月11日,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系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常态化随机抽检发现食品安全风险线索,依法从严查处生鲜肉兽药残留超标违法行为。通过一案一处置、全链条溯源核查,严厉打击经营不合格生鲜畜禽肉的违规行为,倒逼生鲜肉经营主体压实主体责任,从源头阻断兽药残留超标肉品流向消费市场。警示同类经营主体严守肉品质量安全底线,全方位筑牢生鲜肉类食品安全防护屏障,切实守护人民群众餐桌饮食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