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学校食堂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查实存在多项问题:更衣间未设置专用干手设施、衣柜内个人衣物与工作服混放;库房散装食品无标识、存在卫生死角;蔬菜保鲜柜及生食冷藏柜温度计显示不准;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记录不全。责令该校于2025年9月21日前完成整改。后期执法人员对该校开展复查,发现前期问题仍未整改到位,且新增违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和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5000元的行政处罚。(供稿: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