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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进口猫粮”来自小作坊?检察力量为“它经济”发展护航!

2026-05-19 14:31IP属地 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联通2860浦东检察
  随着“宠物经济”持续升温,宠物食品消费需求不断增长,一些不法分子盯上这一市场。在电商平台上,打着“海外渠道直供”“低价促销”等幌子,看似实惠的“进口猫粮”,背后却可能隐藏着制假售假的灰色产业链。近日,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起制造、销售假冒品牌猫粮案,为“它经济”护航,守护消费增长新引擎。
 
  01
 
  从“一件代发”到自行囤货
 
  2024年11月,公安机关发现有一团伙在网络平台出售假冒品牌猫粮,销售额达数十万余元。2024年12月,犯罪嫌疑人尹某、杨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案件随后移送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
 
  经查,2024年3月至案发,尹某在未取得任何品牌授权的情况下,购买正品猫粮比对颗粒外形,联系厂家仿制原料,网购假冒注册商标包装袋,雇佣工人在仓库内完成分装、称重、封口、装箱,再以 “一件代发”模式通过快递对外销售。据尹某供述,他原本从事宠物用品行业,因经营遇冷,听闻仿冒品牌猫粮牟利可观,遂萌生制假犯意。经营网店的杨某则是自2024年7月起,从尹某处购进假冒品牌猫粮,由尹某直接向消费者发货。为牟取更高利润,杨某随后委托尹某定制另一口味的该品牌假冒猫粮,自行租赁仓库存货销售。公安机关在其仓库内查获假冒猫粮930袋,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商标权利人亦出具证明,证实尹某、杨某及涉案店铺均未获得合法授权。
 
  在审查过程中,杨某曾辩称起初误以为涉案产品确是“海外渠道货”,对假冒事实并不知情。但检察官结合全案证据,发现杨某的进货价格明显低于正品,她始终未查验授权资质,面对消费者的真伪质疑,多次以 “无防伪标”“生产批次不同”等理由搪塞,认定杨某主观上明知涉案商品为假冒产品,击破她的辩解。
 
  02
 
  多重证据准确认定犯罪金额
 
  在犯罪金额认定过程中,检察官没有仅仅依据转账流水机械计算,而是对网店销售记录、聊天内容、资金流水、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进行比对与核实,确保犯罪金额认定客观准确。
 
  针对尹某向杨某供货的假冒猫粮,因双方之间除猫粮交易外,还存在个人债务往来,转账记录无法直接对应猫粮货款,检察官未以转账金额认定犯罪数额,而是结合双方供述,按单袋供货价格计算涉案金额。同时,杨某店铺销售时段与尹某自行生产假冒猫粮的时间相互印证,进一步证实了双方供货关系。
 
  针对杨某委托尹某加工的1000余袋假冒猫粮,检察官认为,该批产品已全部加工完成,属于犯罪既遂,不因尚未全部售出而影响定性。因此,仓库内查获的待销售猫粮,依法按照同期最低销售价格核算,计入犯罪金额。
 
  经全面核算金额,最终认定尹某个人实施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非法经营数额为17万余元,杨某单独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的销售金额为18万余元;杨某与尹某共同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同样为19万余元。
 
  03
 
  依法追诉共同犯罪
 
  本案中,杨某并非单纯销售假冒猫粮,还主动提出定制假冒猫粮的需求。对此,检察官围绕两人的犯罪意向、行为分工等开展进一步审查。
 
  合作后期,杨某对部分假冒产品并非单纯“购入后销售”,而是主动委托其定制另一口味的假冒猫粮,是犯罪的犯意提起者和积极推动者,应与尹某共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于她单独销售明知是假冒商品的行为,应另行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终,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尹某提起公诉,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杨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电商经营者及市场从业者应当严守法律底线,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禁未经授权生产、定制、灌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宠物食品,坚决抵制制假售假、贴牌仿冒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广大消费者选购宠物食品时,务必通过品牌官方旗舰店、授权实体店等正规渠道,认真核验商品授权资质与防伪标识,切勿轻信“低价正品”“海外直供”等虚假宣传,自觉远离侵权商品;如发现制假售假线索,应及时留存证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举报。
 
  素材来源 | 张江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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