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强化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现公开一批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秀洲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
经营掺假掺杂的牛羊肉案
2026年3月,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美团等平台经营烧烤。当事人在售商品中将撒尿肉丸描述为牛肉,实际配料为鸡肉、食用玉米淀粉;黑椒柳条描述为牛肉,实际配料为猪肉;火锅肉卷涮肉片描述为牛肉,实际配料为鸭肉。自2024年6月起,上述3种食品的销售金额达12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因涉案货值较大,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秀洲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
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
经营掺杂掺假食品案
2026年3月,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海宁市许村镇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网店销售的烤串标示成分与实物包装不相符。当事人为降低经营成本,将实际成分为猪肉的产品作为羊肉进行销售,将实际成分为鸭肉的产品作为猪肉销售,至案发,当事人上述食品销售金额超7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因涉案货值较大,涉嫌犯罪,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
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
食品处理区设置卫生间案
2026年3月,平湖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线上线下一体化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食品处理区内违规设置卫生间,且卫生间出入口直接正对食品处理区。当事人系从事外卖经营的小吃店,其卫生间设置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5.4.2.1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案例四
嘉善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操作人员未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4月,嘉善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所售外卖食品不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厨房内发现正在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某品牌沙拉酱一瓶,同时发现参与食品制作的当事人经营者程某健康证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进行健康检查,在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前不得参与食品制作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案例五
海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网络餐饮店
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6年3月,海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一车库内,店内放置有食品加工设备及相关食材原料。经核查,当事人因自身经营场所不符合证照办理条件,擅自借用他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传至外卖平台违规开展网络餐饮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海盐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案例六
海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面馆
出借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6年3月,海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明知他人因自身经营场所不符合食品经营证照办理条件、无法合法开展网络餐饮经营的情况下,仍将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件照片提供给该店铺,供其上传至外卖平台通过资质审核,协助其违规开展网络餐饮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海盐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案例七
桐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菜馆
后厨出现鼠患案
2025年12月,外卖在线阳光厨房AI抓拍发现桐乡市某菜馆厨房操作间出现鼠患。桐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餐馆检查发现,该餐馆后厨与外界直接相通处防鼠设施设置不合理,后厨与就餐区域之间未安装防鼠设施,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2.1.4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曾因类似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桐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案例八
嘉兴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查处某小吃店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案
2026年3月,嘉兴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执法人员通过“阳光厨房”监控发现了当事人在制作蛋炒饭时将落地米饭拾起继续使用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餐饮制作环境卫生脏乱,存在冷柜生熟原料混放、垃圾桶未加盖、灶台水槽有残渣等问题,且从业人员未佩戴帽子口罩等防护用具。当事人店内3名员工中有2人未取得健康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嘉兴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案例九
南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烘焙店
不正当竞争案
2026年2月,南湖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开设在淘宝闪购平台的外卖店铺左上方有一图标
,其背景主体为棕色,左上方有“品牌”二字,图样中间为金色大写字母“M”,字母“M”下方印有“MLDW CAKE”,字母“M”外有一个金色圆形,在图样正下方还印有“品牌授权店”,该图样与“梦龙”品牌的棕金配色、字母“M”图形商标
相似。经核实,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商标证明相关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南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